前黄电镀厂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制定了《安徽省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测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工业生产过程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的特殊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为质量浓度。
电镀企业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识别、处理和处置执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以来,电镀企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于2008年4月29日获得环境保护部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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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前黄电镀厂
地 址:常州市武进区前黄工业集中区